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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18191号“GLOBAL IVY EDU 环球艾维教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21:17环球艾维教育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183号
申请人:北京环球艾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18191号“GLOBAL IVY EDU 环球艾维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35类服务上: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04373号“IVY及图”商标、第14244748号“IVY COFFEE”商标、第57927221号第35类“IVY 常青藤”商标、第59391157号“海陆空 GLOBAL”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四至六、十五)经审理已被予以驳回或撤销,丧失了作为商标的权利,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以汉字“环球艾维教育”为显著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42341113号“IVY PHOTOGRAPHY STUDIO及图”商标、第44144078号“艾沃托克 IVYTECH”商标、国际注册第1657109号“IVYFARM”商标、第61027458号“常春藤 LVY及图”商标、第1951671号“高时表行有限公司 GLOBAL TIMEPIECES LIMITED及图”商标、第6777048号“AKC AMERICAN KENNEL CLUB FOUNDED GLOBAL 1884 SERVICES及图”商标、第6657994号“翔裕全球 GLOBAL MARK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G1229196号第35类“GLOBAL INNOVATION G”商标、第20453091号“高时 高时表行 GLOBAL TIMEPIECES”商标、第13650926号“环球导报 GLOBAL REPORT”商标、第15676798号第35类“GLOBAL ENTERPRISE SOLUTIONS”商标、第15125358号“全球顺 GLOBAL及图”商标、第8580855号“GLOBAL NETPLUS及图”商标、第4334984号“阁楼博创意艺术 GLOBAL CREATIVE ART及图”商标、第10081959号“九地 GLOBAL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七至十四、十六至十九)在显著识别部分、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三、七处于等待实质审查中,其权利状态明显不稳定,作为引证商标的效力有待商榷,恳请贵局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三、七权利状态稳定之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在第41类服务上: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67676号“IVY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商标、第57522604号“IVY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七)经审理已被予以驳回,丧失了作为商标的权利,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96091号“爱唯 IVY及图”商标、第50270849号“艾维英语 IVY LEAGUE ENGLISH及图”商标、第36549267号“IVY GLOBAL CAMPS”商标、第30704893号“IVY ANALYTICS”商标、第42347264号“IVY PHOTOGRAPHY STUDIO”商标、第14126323号“艾菲芭 IVYSPA及图”商标、第38664900号“爱为医 IVYMED”商标、第3082179号“GLOBAL KNOWLEDGE及图”商标、第4334983号“阁楼博创意艺术 GLOBAL CREATIVE ART及图”商标、第11429946号“GLOBAL EDUCATION G”商标、第11618487号“环球精英 GLOBAL ELITE及图”商标、第15941871号“VTP GLOBAL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29196号“GLOBAL INNOVATION G”商标、第22065325号“GLOBAL EDUCATION”商标、第64214769号“格博斯特 GLOBAL STADIUM”商标、第59054598号“GLOBAL HEALING及图”商标、第6657993号“翔裕全球 GLOBAL MARK及图”商标、第30894825号“全球机器人 GLOBAL-ROBOT”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十至二十三、二十五至二十六、二十八至三十九)在显著识别部分、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二十一处于等待实质审查中,引证商标三十六处于等待驳回复审状态中,其权利状态明显不稳定,作为引证商标的效力有待商榷,恳请贵局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二十一、三十六权利状态稳定之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且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办公室内部装饰照片、QQ(微信)头像、QQ空间截图、朋友圈截图、员工名片图片、宣传单图片、公众号截图、淘宝店铺截图、交易文书图片、发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四、六、十五、二十四、二十七、三十六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七、二十一当前处于等待协商实审中,引证商标八期满未续展且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至六、十五、二十四、二十七、三十六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至十四、十六至十九在文字构成、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至三十、三十二至三十四、三十七至三十九在文字构成、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十一、三十五在含义等方面较为近似,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辅导(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十一、三十五核定使用的教育、函授课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一、三十五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三十一、三十五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一、三十五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构成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十一权利状态尚不完全稳定,且该商标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无实质性影响,故不予评述。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栗可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