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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94097号“星联航 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22: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698号
申请人:湖北星联航海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岱新知产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94097号“星联航 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星联航”是申请人登记成立之初就确定并投入经营使用的企业字号,也是申请人旗下已经形成一定影响,具有显著性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服务品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99687号“星际联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851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881566号“一号专车 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814991号“ONE SECURITY”商标(以下称引证航标四)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星联航”商标专用权的继续保护和夸大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水下勘探;用于制图或热成像的无人机测量服务;关于数字化转型的技术咨询服务;用于数据处理的软件工程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安装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水下勘探;用于制图或热成像的无人机测量服务;关于数字化转型的技术咨询服务;用于数据处理的软件工程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下勘探;用于制图或热成像的无人机测量服务;关于数字化转型的技术咨询服务;用于数据处理的软件工程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安装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星联航”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组成、呼叫相近,含义区别不明显;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ONE”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水下勘探;用于制图或热成像的无人机测量服务;关于数字化转型的技术咨询服务;用于数据处理的软件工程服务项目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确定,鉴于我局已判定申请商标在水下勘探;用于制图或热成像的无人机测量服务;关于数字化转型的技术咨询服务;用于数据处理的软件工程服务项目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亦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水下勘探;用于制图或热成像的无人机测量服务;关于数字化转型的技术咨询服务;用于数据处理的软件工程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余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详细评述。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全部服务上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下勘探;用于制图或热成像的无人机测量服务;关于数字化转型的技术咨询服务;用于数据处理的软件工程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星联航 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