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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34914号“幸福福宝HAPPY BAB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26:06关于第68034914号“幸福福宝HAPPY BAB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228号
申请人:东方农慧数据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34914号“幸福福宝HAPPY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81460号“幸福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广泛的使用和宣传。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论坛”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幸福福宝”与引证商标“幸福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能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