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068704号“um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27: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877号
申请人:北京明日方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68704号“u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201677、15903473、18835905、32994524、65678459、65678791、66826879、66831874、57659324、1913144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六、七、八、九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五、六、七、八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九、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umi”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九、十、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字母部分“umi”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六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六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um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