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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50420号“善酒 善藏真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28: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836号
申请人:贵州善牌酒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新吴区鸿山旺吉广告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贝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50420号“善酒 善藏真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44769号“善酒 善生万物及图”商标、第58714837号“善及图”商标、第59488630号“善及图”商标、第59446623号“善酒私藏”商标、第526093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八、十)均已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20213号“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处于异议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89138号“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处于驳回复审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64723号“善酒封藏”商标、第58038429号“酒善”商标、第48182431号“善酒私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至七)均已转让给申请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由新吴区鸿山旺吉广告工作室转让至贵州善牌酒业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至三、八、十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3、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4、引证商标五至七经我局核准均已转让至贵州善牌酒业有限公司;
5、引证商标九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引证商标一至三、八、十均已被驳回,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至七与申请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九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评审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善酒 善藏真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