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255725号“TOPWI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30: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294号
申请人:广东王仕精密零组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55725号“TOPWI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6103号“WINT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03846号“WINT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31741号“WINT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365702号“WINTOP SEIK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375773号“WINTOP SEIK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早于引证商标四、五各自的初步审定公告时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TOPWINS”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的显著识别文字“WINTOP”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TOPWINS 商标 广东王仕精密零组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