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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91720号“浙衡众ZHEHENGZH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31: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272号
申请人:浙江衡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惟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91720号“浙衡众ZHEHENGZ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49069号图形商标、第66584297号图形商标、第33335252号图形商标、第64266013号“尧正建设YAOZHENG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将归于无效。引证商标三的的注册人已经注销,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现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浙衡众ZHEHENGZHON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