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665100号“NORSE ARKTIS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34:23关于国际注册第1665100号“NORSE ARKTIS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603号
申请人:SIX-SIGMA APS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5100号“NORSE ARKTIS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NORSE ARKTISK”是一个整体,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该标志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联想到挪威,亦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NORSE”与挪威国家名称相似,未经挪威政府同意不得用作商标注册,且易使公众对商品及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 商标 SIX-SIGMA AP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