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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35829号“阿立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38: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477号
申请人:福州立天口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35829号“阿立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95943号“阿力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351477号“阿栗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且拥有其版权,对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出于对其著作权合法保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的初审公告日期在申请商标申请日之后,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阿立哥”与引证商标一“阿力哥”、引证商标二“阿栗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阿立哥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