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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91160号“贵点GUI D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38:47关于第68191160号“贵点GUI DI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702号
申请人:夏邑县新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达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91160号“贵点GUI D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独创完成。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识别,具备显著性特征。申请商标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贵点”及对应拼音“GUI DIAN”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贵点GUI DIAN 商标 夏邑县新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