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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34003号“SUANEX 萱黎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39: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789号
申请人:柳州辰心美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柳州市初五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34003号“SUANEX 萱黎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i引证第10637948号“SAN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570419号“SAN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776797号“SAN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174579号“SHAN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服,申请复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萱黎诗”文字图样的商标已成功转让至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眉笔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化妆品、身体和皮肤用保湿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SUANEX”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SUANEX 萱黎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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