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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186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40:30
施吉綠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施吉綠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