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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80168号“WAB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40: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47号
申请人:采埃孚商用车系统欧洲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采埃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80168号“WAB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就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616813号“WABOO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将转让给国际注册第1496876H号“WABCO MOBILIZING VEHICLE INTELLIG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将不存在权利冲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商标已被我局核准转让予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WABCO”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WABOO”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刹车测试仪;运载工具变速器测试仪;计算机化的运载工具引擎分析仪;驾驶或控制运载工具用模拟器;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运载工具用测速仪;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刹车测试仪;运载工具变速器测试仪;计算机化的运载工具引擎分析仪;驾驶或控制运载工具用模拟器;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运载工具用测速仪;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WAB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