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678841号“长乐饼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50: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554号
申请人:广州市长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78841号“长乐饼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长乐饼”品牌经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76320号“长乐 稻蛙米及图”商标、第24424503号“长乐饼”商标、第54979133号“长乐坊”商标、第14712045号“长乐堂CHANGLE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设计细节、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且根据商标网流程显示,其权利人并未提起驳回复审,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目前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正处于撤三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饼”本义为古代面食之通称,而非仅指名称含有“饼”字的食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长乐饼”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使用在“月饼、饼干、馅饼(点心)、松饼”以外的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多件含“饼”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长乐饼店”新快报报道、“长乐饼屋”门店照片及相应的经营资质证明、“长乐饼屋”部分使用图片、荣誉证书、部分使用证据、以“长乐饼”、“长乐饼家”为关键词的百度搜索结果截图、媒体相关报道、引证商标一流程页面截图、引证商标二的实地走访调查报告、引证商标二商标网流程页面截图、引证商标四撤三受理通知书、关于“长乐坊”的相关报道、百度汉语、百度百科上“饼”字的本义解释、含有“饼”字商标的详情页和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甜食;饼干;面包;馅饼(点心);糕点”商品上的注册在撤销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撤销,现处于诉讼期内。引证商标四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长乐饼家”与引证商标三“长乐坊”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申请商标“长乐饼家”使用在“月饼;饼干;馅饼(点心);松饼”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长乐饼家 商标 广州市长乐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