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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74228号“咖啡不离COFFEE BE TOGETH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54:23TOGETH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956号
申请人:张劲 委托代理人:广州邦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74228号“咖啡不离COFFEE BE TOGE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52410号“咖啡不同”商标、第198281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自愿放弃“活动房屋出租”服务项目,请求在除“活动房屋出租”服务项目外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冰淇淋店(店内食用),酒吧服务,茶馆,果汁吧,餐厅,餐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服务项目上,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的复审请求,仅就除“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申请复审,故申请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本案复审服务为除“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
申请商标在除“活动房屋出租”服务外其余复审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馆;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咖啡不离COFFEE BE TOGETHER及图 商标 张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