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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62926号“WE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54: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318号
申请人:维宜电商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62926号“WE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20356号“BABY Stella Wee”商标、第8981413号“WE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经营范围等方面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2年6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WEEE”与引证商标一英文“We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满已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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