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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4831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01:19关于第6684831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139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帮百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83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780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如果不被核准注册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吸音毯,绝缘、隔热、隔音用物体,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其余非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虽然申请人未在我局进行代理机构资质备案,但其营业范围有“商标代理”,属于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天然橡胶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赛尔生命银号 商标 北京中广影视融媒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