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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2003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05:14关于第6642003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89号
申请人:广州众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200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072458号图形商标、第130758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及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婚纱、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婚纱、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万中无一 商标 广州众勋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