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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85212号“尚记烧腊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05: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044号
申请人:北京亦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85212号“尚记烧腊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456304号“尚记云饺”商标、第28183043号“尚记”商标、第14510591号“尚记茗茶”商标、第4978656号“尚记”商标、第64101731号“尚记傣味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五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核准注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五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尚记烧腊皇 商标 北京亦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