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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08554号“IDE A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11: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154号
申请人:北京艺文创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08554号“IDE A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19285号“ideas workshop”商标、第9602942号“艾娅 IDEA wardrobe及图”商标、第66302612号“Idea及图”商标、第66784794号“灿烂的广告 CAN IDEA及图”商标、第22810441号“IDEAST”商标、第18588579号“ideask”商标、第60537303号“new ideas”商标、第17049142号“LIFE IDEA”商标、第58471187号“艾娅 IDEA wardrob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差异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均已无效。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申请人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知名度报道文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引证商标三、四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字母组合“IDE AS”与引证商标一“ideas workshop”、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字母组合“IDEA”、引证商标五“IDEAST”、引证商标六“ideask”、引证商标七“new ideas”、引证商标八、九独立认读字母组合“IDE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九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九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IDE AS及图 商标 北京艺文创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