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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332824号“创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11: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7443号重审第0000005158号
申请人:江苏创威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智汇开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57443号《关于第57332824号“创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5068号行政判决书,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8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和(2022)京73行初15068号行政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2022)京73行初15068号行政判决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第13228168号“创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相关公众容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三十条的规定。
(2023)京行终3810号判决认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01-3502等群组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服务经撤销复审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创威 商标 江苏创威电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