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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50736号“烟渝小舍YAN YU XIAO SH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12:43关于第67450736号“烟渝小舍YAN YU XIAO SH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549号
申请人:黄晓丹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无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50736号“烟渝小舍YAN YU XIAO S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01006号“渝烟”商标、第49756590号“渝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烟渝小舍”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渝烟”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投标报价;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烟渝小舍YAN YU XIAO SHE 商标 黄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