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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71417号“讵弘JUH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13:38关于第67271417号“讵弘JUH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354号
申请人:长春巨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71417号“讵弘JU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29181号“YUEER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以及第11854931号“益人世纪 EASY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其显著性更加突出,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讵弘JUHONG及图 商标 长春巨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