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126338号“ULTR MICROCELLUL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16:14关于第66126338号“ULTR MICROCELLULA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101号
申请人:科巴特(深圳)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甲品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26338号“ULTR MICROCELLUL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300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079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不存在欺骗性,不会对商品的原料、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英文Microcellular在牛津字典的解释为微孔结构,作为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商品的内部结构、形状等特点的描述,从而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任航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