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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99034号“金荷蟹庄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18: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125号
申请人:金湖县唯荷而来生态农场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99034号“金荷蟹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73567号“金荷及图”商标、第67395574号“金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外观设计、内涵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过专用权使用期限,现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二现处于实质审查过程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思维成果,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内涵,作为商标使用具有天然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22年12月6日。引证商标二在“谷(谷类);未加工的食用芝麻;未加工的甜玉米棒(剥皮的或未剥皮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予以初步审定,在动物食品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荷蟹庄及图”使用在指定的活动物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金荷蟹庄及图”与引证商标二“金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谷(谷类)外的植物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除谷(谷类)外的植物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另,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及申请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金荷蟹庄及图 商标 金湖县唯荷而来生态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