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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74394号“NeuMAN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24: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091号
申请人:中硼(厦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众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74394号“NeuMAN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服务项目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成功注册了“蝠魟”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有“神经鞘”、“前口鲾鲼”的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NeuMANTA 商标 中硼(厦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