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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14803号“成天油坊 CHENGTIAN OIL FACTO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25:21关于第67114803号“成天油坊 CHENGTIAN OIL
FACTO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029号
申请人:罗平成天油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14803号“成天油坊 CHENGTIAN OIL FACT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第934364号“天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4364号“天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65956号“天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321780号“天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229346A号“南关保府市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403393号“何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