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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21241号“领真科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25: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40号
申请人:真美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21241号“领真科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88231号“领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964618号“领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游戏器具出租;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体育设施;动物训练;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中文“领真”,且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其他新含义,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函授课程;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出借书籍和杂志;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教育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幼儿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领真科学 商标 真美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