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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65516号“随心前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27: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028号
申请人:厦门悠派新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专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65516号“随心前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文字商标,整体具有明显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随心前行”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广告宣传用语而非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随心前行 商标 厦门悠派新生活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