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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51903号“玲廊滿藝 藝苑之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29: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556号
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51903号“玲廊滿藝 藝苑之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已有多件“玲廊滿藝”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综上, 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玲廊滿藝”商标在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玲廊滿藝 藝苑之美”使用在“纸;书籍;建筑模型;书画刻印作品;纪念册”等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玲廊滿藝 藝苑之美 商标 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