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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2241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31:47关于第674224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798号
申请人:江苏大车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224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非仅有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图形的标志,也非指定商品的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运输等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华夏幸福 商标 江苏大车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