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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87027号“尚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34: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617号
申请人:浙江农归巴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坚诚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87027号“尚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24701号“尚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到期未续展,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注册的阻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49776号“大尚龙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详细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69173号“大尚鲜花”商标、第60172890号“尚大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引证商标一已于2022年6月20日专用权期满,并且未进行续展,至我局审理时已满一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新鲜坚果;新鲜蔬菜;谷(谷类);活动物;新鲜水果;植物种子;酿酒麦芽”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树木;植物种子;鲜花;酿酒麦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饲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尚大 商标 浙江农归巴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