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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27744号“祁连农夫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35: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897号
申请人:甘肃味上味食品生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壹对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27744号“祁连农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85250号“祁连农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80223号“健力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主打产品内容特点精心设计而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具有独特内涵与深刻的寓意,用在指定使用商品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2年1月6日已注册期满,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了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亦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同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被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祁连农夫及图 商标 甘肃味上味食品生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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