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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97851号“北通BEIT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9:55:15关于第66297851号“北通BEIT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37号
申请人:毕志磊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卓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97851号“北通BEI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09761号“北通”商标、第34209936号“北通”商标、第5736024号图形商标、第65074346号“北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宣传使用在国内同行业已被消费者熟知、认可,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书、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汉字“北通”;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电子钟表、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北通BEITONG及图 商标 毕志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