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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40962号“凰令燕 PHOENIX BR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0:50:33关于第67640962号“凰令燕 PHOENIX BRA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942号
申请人:阿格拉·苏哈沙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40962号“凰令燕 PHOENIX BR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第7967904号“PHOENIX ASSIST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79426号“PHOENIX METROPOLIS MED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417338号“PHOENIX FINANCE FENGJR.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774062号“PHOENIX WEEK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896344号“SUMURUH苏姆热PHOEN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5466733号“PHOENIX LANDSCA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5470491号“PHOENIX LANDSCAPE凤凰来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5821323号“PHOEN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6039272号“PHOEN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6935108号“青凤鸾PHOEN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46803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至九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驳回通知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十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凰令燕 PHOENIX BRAND 商标 阿格拉·苏哈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