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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38261号“cut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23: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575号
申请人:科笛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38261号“cut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54113号“CUTIA”商标、第24278046号“CLATIA及图”商标、第48789522号“CLATIA及图”商标、第48789564号“CLATIA CRUISE SHIP”商标、第48810275号“CLATIA及图”商标、第5205829号“CLITINA”商标、第8648287号“CLIV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cutia”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文字“CLATIA”、“CLITINA”、“CLIVIA”等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cutia及图 商标 科笛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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