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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12964号“RTVER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23: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896号
申请人:深圳市雅昌艺术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通达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12964号“RTVER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40479号“ARTIVERSE”商标、第61300503号“ARCVERSE”商标、第57054050号“REVERSE STUIDO”商标、第19069566号“图形”商标、第156985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承办申奥项目、申报项目、申大项目报告、领导视察报道、荣誉证书、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整体印象、呼叫等方面尚有差异,共存于同一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艺术活动;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博物馆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艺术品出租;艺术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RTVERSE 商标 深圳市雅昌艺术网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