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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32715号“煮茶论道 茶 ZHUCHALUND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30:49关于第66932715号“煮茶论道 茶 ZHUCHALUND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509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2715号“煮茶论道 茶 ZHUCHALUND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将与申请商标一致的“煮茶论道”商标在第30类别成功注册。申请商标整体表达的是一种静心养性、豁达平和、恬淡自然的处事理念,体现了申请人对于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扬,其用作商标完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任何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茶”,用作商标使用在除“茶;茶饮料;冰茶”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