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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55642号“动马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31: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81号
申请人:西安亿力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55642号“动马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并非是直接描述性商标,申请商标也并非同行业的经营者描述该类商品的常用用语。申请商标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内容之间的联系并不密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针对新的评审意见提出复审理由,我局依法作出裁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整体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使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动马锁 商标 西安亿力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