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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93798号“假日宜居 HOLIDAY LI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37:00关于第67593798号“假日宜居 HOLIDAY LI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077号
申请人:北京假日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93798号“假日宜居 HOLIDAY L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理应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对于相关公众来讲,“假日宜居HOLIDAYLIVE”并非固有词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显著性。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假日宜居HOLIDAYLIVE”门店门头以及申请商标产品周边、微信公众号截图、销售合同、纳税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使用产生了注册商标应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