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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82849号“A·FOR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37: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633号
申请人:佛山市阿迩阁特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82849号“A·FOR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9038641号“ALFOR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71316号“AF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决定在“1.鞋(脚上的穿着物);2.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尚未生效,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女鞋、男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帽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制腰带、皮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A·FORTE 商标 佛山市阿迩阁特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