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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81037号“pukk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38: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30号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81037号“pukk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已经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紧密的联系,并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便于识别。申请商标具备固有的显著性和可注册性,可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英文“pukka”具有“纯良的;份量充足的”之意,指定使用在茶等复审商品上,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其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证据。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pukka及图 商标 益科特集团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