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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76626号“易量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39: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816号
申请人:北京易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大紫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76626号“易量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07092号“易量网”商标、第47043505号“易量引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并刊登了撤销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易量科技”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台即服务(PaaS)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易量科技 商标 北京易量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