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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11515号“LADC 兰内瑞特 LANNER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39:59关于第67211515号“LADC 兰内瑞特 LANNERE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627号
申请人:北京兰内瑞特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11515号“LADC 兰内瑞特 LANNER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15471号“雄鹰 雄鹰翱翔及图”商标、第11350246号“雄鹰”商标、第10162357号“朗琨设计 LANNERETDESIG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