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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54834号“十八曲老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42: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460号
申请人:潮州市十八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载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54834号“十八曲老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申请商标是对其核心品牌的延伸保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928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不同,双方商标共存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宣传报道、参加活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图形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轮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十八曲老二及图 商标 潮州市十八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