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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63825号“cian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43: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495号
申请人:维麦电气(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63825号“cian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75746号“深络智能 CYAN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表现形式和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有众多类似情形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显著性,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收据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体检测仪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计量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ianro”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CYANRO”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cianro 商标 维麦电气(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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