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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27330号“KUL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45: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80号
申请人:深圳市酷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27330号“KU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59395号“酷令KULING”商标、第9393702号“KLING”商标、第61380202号“酷令KU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2、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现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KULING及图 商标 深圳市酷零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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