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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34995号“MQ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49: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199号
申请人:康敬宇 委托代理人:温州添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34995号“MQ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第56045608号“MQ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930010号“M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276446号“莫氏M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83870号“M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709438号“奇迹绿能科技联盟M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167084号“美心餐务M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五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