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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68650号“Haose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51: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37号
申请人:深圳市浩视安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68650号“Haos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21492号“HASEE”商标、第20251748号“HALOSEE”商标、第3339544号“HASEE”商标、第6109836号“HASEE”商标、第1670202号“HASEE”商标、第15120497号“HOSEE”商标、第6747575号“HOSEE”商标、第5612141号“合视 HOOSEE”商标、第12383030号“战神 HASEE GOD OF WAR及图”商标、第11272890号“神舟 HASEE”商标、第6225426号“神舟 HASEE及图”商标、第10817897号“浩色科技 HAOS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十二所有人主体资格已被注销。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二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监控装置;量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电视机;量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Haosee”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Haosee及图 商标 深圳市浩视安防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