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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33917号“朵颐铺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53: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640号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33917号“朵颐铺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品牌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0519号“朵颐”商标、第6803575号“朵颐”商标、第10674289号“颐朵YEE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显著,且行业属性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朵颐铺子 商标 朵颐铺子(安徽)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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